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民初5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远春与张艳霞、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春,张艳霞,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5339号原告吴远春。委托代理人文凭,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皇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艳霞。被告高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远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