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黎明与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黎明,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153号申请人陈黎明,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蕾,该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冠县开发区。申请人陈黎明与被申请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