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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黎明与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黎明,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153号申请人陈黎明,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蕾,该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冠县开发区。申请人陈黎明与被申请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