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杜秀成与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成,孙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552号原告:杜秀成,男,生于1961年4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孙迪,男,28岁,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杜秀成诉被告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本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秀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杜秀成负担。审判员  唐书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