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552号原告:杨某,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胡某,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