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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552号原告:杨某,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胡某,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