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又一家饰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又一家饰品商行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代理人洪志文、滕睿(实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又一家饰品商行,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经营者,林琪煌。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又一家饰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又一家饰品商行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现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郑黎明审 判 员 陈福元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秋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