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发阳与被执行人向福双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阳,向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恢17号申请人李发阳,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向福双,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根据申请人执行人李发阳的申请,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的李发阳与向福双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申请执行标的款97017.78元及诉讼费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40870.00元。2016年1月12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