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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发阳与被执行人向福双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阳,向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恢17号申请人李发阳,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向福双,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根据申请人执行人李发阳的申请,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的李发阳与向福双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申请执行标的款97017.78元及诉讼费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40870.00元。2016年1月12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