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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谢章伍与陈剑峰、赵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伍,陈剑峰,赵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823号原告谢章伍,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剑峰,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赵顺强,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章伍与被告陈剑峰、赵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章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