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贤锋、虞朝华与王贤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贤锋,虞朝华,王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胡贤锋。申请执行人虞朝华。被执行人王贤萍。申请执行人胡贤锋、虞朝华与被执行人王贤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贤锋、虞朝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67263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贤萍向申请人胡贤锋、虞朝华支付欠款500000元。现被执行人王贤萍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贤锋、虞朝华于2016年3月18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胡贤锋、虞朝华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500000元,未受偿31726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