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刑更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永刚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934号罪犯刘永刚,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邯市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冀刑一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10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3月11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刘永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6次,考核表扬奖励1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