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民初19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雪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现年不到一周岁,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原、被告现已分居半年多,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证一份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在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双方不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因此,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