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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岳辉与新乡新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广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辉,新乡新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广法,新乡县供销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372号原告杨岳辉,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新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法定代表人张广法。被告张广法。被告新乡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李宜杰本院收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杨岳辉诉被告新乡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广法、新乡县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给原告下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