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二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和菊与刘兴元、溆浦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和菊,刘兴元,溆浦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1871号原告石和菊,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刘兴元,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溆浦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和菊与被告刘兴元、溆浦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和菊于2016年3月1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和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石和菊承担。审 判 长 邓以德人民陪审员 向明华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