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233号原告包某某,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林某某,男,1990年6月27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2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承办人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作如下裁定: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后爱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