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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233号原告包某某,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林某某,男,1990年6月27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2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承办人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作如下裁定: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后爱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