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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7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晏妮与成都富利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妮,成都富利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536号原告晏妮,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富利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吉福村6组。法定代表人徐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勇,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住所地:双流县华阳街办锦江路4段399号。法定代表人王仲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妮诉被告成都富利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原告晏妮负担。审 判 长  姚雪莉人民陪审员  魏 凯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