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傅春太与谢文超、满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春太,谢文超,满长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523号原告:傅春太,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谢文超,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满长艳,女,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春太诉被告谢文超、满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春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收5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