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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傅春太与谢文超、满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春太,谢文超,满长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523号原告:傅春太,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谢文超,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满长艳,女,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春太诉被告谢文超、满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春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收5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