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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付奇虎与谢坪、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奇虎,谢坪,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民初825号原告付奇虎,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龚锡和,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坪,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告秦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原告付奇虎与被告谢坪、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胡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奇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坪、秦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6月19日、2014年7月2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100000元,计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月。现归还期已过,原告数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0元。被告谢坪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被告秦英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谢坪、秦英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6月19日、2014年7月2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100000元,计400000元。被告谢坪、秦英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了借款事实。后原告数次催收未果,致双方酿成讼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二被告的结婚登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能证明借款事实。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坪、秦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奇虎借款本金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谢坪、秦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