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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24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雷社章与胡青林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社章,胡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24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雷社章被执行人胡青林本院在执行雷社章与胡青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3)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龚胡青林的工资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庆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