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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仝廷芝、余梨香等与李宗昌、李殿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廷芝,余梨香,李海林,李志,李宗昌,李殿银,马兴亚,王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仝廷芝,农民。申请执行人余梨香,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海林,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志,农民。被执行人李宗昌,农民。被执行人李殿银,农民。被执行人马兴亚,农民。被执行人王义海,农民。申请执行人仝廷芝、余梨香、李海林、李志与被执行人李宗昌、李殿银、马兴亚、王义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