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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桂章与戴四明、万婕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章,戴四明,万婕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259号原告陈桂章。委托代理人耿世帅,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四明。被告万婕婕,女,1990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10234229,汉族,住常州市溧阳市绸缪镇东马村委东马村89号。委托代理人戴四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2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章诉被告戴四明、万婕婕、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章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陈桂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云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