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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604号原告:靳某,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靳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