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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广平、万生勇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广平,万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国。委托代理人周全龙。被执行人赵广平。被执行人万生勇。申请人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广平、万生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变卖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价值相当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