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敬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123号原告王敬。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湖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西。负责人曾志鹏,营运总监。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敬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敬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撤回对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敬担负。审判员  李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