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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杜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无业。2009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渝0117刑初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和供被告人杜某犯罪使用的白色直板索尼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刑初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 良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