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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春光申请宝龙,王亚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春光,宝龙,王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15号申请人春光,男,37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宝龙,男,53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亚香,女,43岁,蒙,农民,住吉尔嘎朗镇。本院执行春光申请宝龙,王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1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