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8刑初13号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被监视居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蒋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甲村耕地北、乙村耕地南、甲至丙村道路西、某某单位以东的集体土地用于倾倒建筑垃圾。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蒋某倾倒的建筑垃圾已造成66.02543亩基本农田无法耕种,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和有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蒋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蒋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甲村耕地北、乙村耕地南、甲至丙村道路西、某某单位以东的集体土地占有用于倾倒建筑垃圾。经鉴定,被告人蒋某倾倒的建筑垃圾已造成66.02543亩基本农田无法耕种,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蒋某供述,证明2013年11月,李某从乙村几十户村民处租来土地。从2014年3月开始,其与李某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往租来的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共占地大概66亩。该片耕地位于甲村耕地北、乙村耕地南、甲至丙村道路西、某某单位以东。2、证人孔某、刘某证言,证明2014年元月,乙村一组村民李某(音)私下和该组几十户村民签订了租地协议,由他负责补偿青苗费。2014年2月份,蒋某在李某租用的地上倾倒了三、四米高的建筑垃圾,垃圾上还用土覆盖着。被占的土地大约有60多亩,村委和政府土地部门阻止过,但未能成功制止。3、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惠国土资文(2014)112号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调查报告各一份,证明经调查,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材料移送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4、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蒋某非法占地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蒋某于2014年2月以来擅自在甲村耕地北、乙村耕地南、甲至丙村道路西、某某单位以东占用惠济区乙镇乙村集体土地倒建筑垃圾。经核实,目前该宗地未进行用地报批。5、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村某组村民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自2014年2月在乙村一组耕地上垫土,该地位于乙村,东临甲至丙村道路,西邻某某单位,南临甲村耕地,北邻乙村耕地,现占用面积已达66.0254亩。6、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蒋某违法占用的66.0254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已全部被破坏。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蒋某的身份及被抓获的情况。9、郑州市惠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蒋某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3、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结合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蒋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新威人民陪审员 郭新营人民陪审员 宋保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雨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