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兰忠友与泽仁洛加、洛绒它西、洛绒次登、格登登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忠友,泽仁洛加,洛绒它西,洛绒次登,格登登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3民初4号原告兰忠友,男,藏族,四川丹省巴县人。被告泽仁洛加,男,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被告洛绒它西,男,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被告洛绒次登,男,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被告格登登真,男,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忠友与被告泽仁洛加、洛绒它西、洛绒次登、格登登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忠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兰忠友承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