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夏大才与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友芝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大才,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友芝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夏大才。委托代理人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6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刘辉。委托代理人王倩,该公司法务。被告杨友芝。委托代理人吴兆兴,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大才与被告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友芝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大才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大才因已向本院另行起诉追究被告杨友芝的刑事责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大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大才负担。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童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