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洪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洪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2刑初23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木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郜建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洪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汪海东,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郜建和,被告人洪某某及黄山市屯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汪民峰、汪海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晚上,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国际施工工地水塘内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死者为陈某乙。次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分别系陈某乙的哥哥及妻子)等人召集亲属、同村村民等数十人来到黄山经济开发区首康医院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涉处理此事。之后,陈某甲、洪某某认为未得到合理答复,为制造事端造成事端向政府部门施压,遂于当日10时20分许带领数十人先后至开发区梅林大道首康医院路段、铁路桥底路段,采取跪路、拦车等方式拦堵过往车辆,长达近2小时,造成梅林大道交通全面堵塞,秩序混乱。期间,两被告人还抗拒、阻碍前来疏导交通的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出如下证据材料: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金某、胡某甲、徐某甲、程某甲、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执法录像及道路监控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聚众在交通要道上堵路拦车,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本案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郜建和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二、关于本案的量刑:1.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陈某甲平时表现较好,其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所属镇政府为其出具了《关于请求给予陈某甲从轻处理的报告》,且其本次犯罪系初犯;4.被告人陈某甲父母年事已高,且其为家中主要经济来源者,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汪民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二、关于本案的量刑:1.被告人洪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动机单纯,本次犯罪事出有因:2.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洪某某系初犯、偶犯;4.休宁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洪某某的平时表现已予以肯定,并建议法院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洪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晚上,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国际施工工地水塘内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死者为陈某乙。次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分别系陈某乙的哥哥及妻子)等人召集亲属陈某丙、胡某乙、陈某丁等人及同村村民胡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等数十人来到黄山经济开发区首康医院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涉处理此事。之后,陈某甲、洪某某认为未得到合理答复,为制造事端造成事端向政府部门施压,遂于当日10时20分许带领陈某丙、陈某丁、胡某乙等数十人陆续从首康医院来到开发区梅林大道首康医院路段,采取跪路、拦车等方式拦堵过往车辆,引发路人围观,致使道路上车辆滞留,交通堵塞。期间,陈某甲、洪某某等人不听从现场民警劝阻持续堵路拦车。因梅林大道该路段被堵,部分过往车辆从首康医院方向的道路绕行。1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见该路段车辆可以绕行,堵路效果不佳,遂带领众人来到梅林大道铁路桥底路段拦堵过往车辆,陈某甲也来到该处拦车,造成整个梅林大道交通全面堵塞,现场秩序十分混乱。期间,洪某某、胡某乙等人在该处围堵拦截现场民警,陈某甲、徐某乙等人均实施了抗拒、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铁路桥底持续堵路拦车。后经民警疏导,并将部分堵路拦车人员强制带离疏散,社会交通秩序才恢复正常。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聚众堵路拦车的行为从2015年8月23日10时26分许一直持续至12时许,致使该路段封堵时间长达近2小时,大量车辆无法通行。其中,造成6台高铁专线公交车、5台10路公交车无法正常运营,直接导致车上约330名乘客出行受阻,也影响了黄山经济开发区相关酒店、医院的车辆通行,严重扰乱交通秩序。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等人还实施了抗拒、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一、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8月24日11时许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洪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二、陈某乙于2015年8月22日20时许携带电鱼机、渔网等物品至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国际施工工地水塘内打渔时意外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陈某乙死因为电击溺亡。三、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休宁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进行庭前调查评估。休宁县司法局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法院对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8月24日11时许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洪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的事实。3.黄山市新一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2015年8月23日上午,因多人在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堵路造成交通瘫痪,车辆无法通行,造成50余名旅游客人无法正常入住酒店,直接影响酒店经济收入的事实。4.黄山市公共汽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8月23日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路口堵路事件,造成其公司高铁专线皖J、皖J、皖J、皖J、皖J及皖J号计6台,10路皖J、皖J、皖J、皖J、皖J号计5台公交车无法正常运营,直接导致车上约330名乘客出行受到影响的事实。5.黄山首康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黄山经济开发区一民工意外死亡,部分家属于2015年8月23日上午在梅林大道堵路,车辆通行受阻,造成其医院健康班车被阻3次,部分乘车人员有较大意见,反映耽误就诊和治疗的事实。6.休宁县万安镇海宁村村民委员会、休宁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请求给予陈某甲从轻处理的报告》,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平时一贯表现极好,且系家中主要经济来源者,其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所属镇政府请求司法机关考虑陈某甲的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的事实。7.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陈某乙意外死亡情况简报》,证明陈某乙于2015年8月22日20时许携带电鱼机、渔网等物品至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国际施工工地水塘内打渔时意外死亡,死因为电击溺亡的事实。8.休宁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两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再犯罪可能性较小,且村委会愿意对其帮教监管,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建议法院对两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该证人系被告人陈某甲的女儿,证明2015年8月23日7时许,其父亲打电话给其称叔叔陈某乙昨晚被电死,并将其叫到黄山经济开发区首康医院。后其方家属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工地老板与其方家属见面,因感觉未得到满意答复,遂于当日11时左右表示要去拦堵马路,并与数十位家属一起到梅林大道上,采取跪路、站在道路中间等方式拦住过往车辆,导致梅林大道主干道上的车辆全部停下滞留在该处。之后,其看到该路段车辆可以绕行,遂又赶过去拦住绕行车辆。期间,民警口头劝阻其不要拦车、堵路,但其未予理睬,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的事实。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该证人系被告人陈某甲的妻子,证明其丈夫的弟弟陈某乙于2015年8月22日晚在高铁站附近的一个工地上被电死。次日上午,其与陈某甲、洪某某等人一起与开发区有关部门领导交涉,要求工地老板出面解决该事,未果。之后,洪某某等人提议去拦马路将事情闹大,并与陈某甲一起带头走到首康医院门口的梅林大道上。其跟着一同前往,并与陈某丙、洪某某等人跪在道路中间拦车。半个多小时后,洪某某说了一句“这里车子拦不住,我们去前面拦车”,并起身往铁路桥方向去,其跟着一起过去,与洪某某、陈某丁等人在该处将过往车辆全部拦了下来。期间,民警多次前来劝阻并告知堵路拦车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其与家属均未予理睬,后还实施了拉拽、推搡、吼骂民警及阻拦警车行为的事实。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早晨,其因听说堂哥陈某乙昨晚在经济开发区工地上被电死,遂与丈夫赶至开发区首康医院。其到梅林大道管委会路口时,看见一些家属与村民在梅林大道上站成一排,不让车辆通行,也过去站在非机动车道上。之后,家属与村民又往梅林大道铁路桥洞方向走,并在桥洞下将道路拦起来,其姑姑(陈某乙母亲)跪在非机动车道上拦车,其见状也走到非机动车道上扶着姑姑。期间,民警一直在劝大家不要堵路拦车,但没有人理会。后其看见洪某某、陈某丁及其他家属、村民围堵一辆警车的事实。4.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2日21时许,其听说本村村民陈某乙在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国际工地上被电死。次日7时许,陈某乙的儿子陈某丁将其及其他村民叫去开发区首康医院帮忙。其到医院后,陈某乙的家属上楼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进行交涉,后陈某丁下楼说“事情没办法解决,我们到马路上去”,大家遂一起到首康医院门口红绿灯处的道路上拦路,洪某某、陈某丁及其他家属还跪在马路中间。一段时间后,因感觉该处车辆较少,洪某某又将大家叫去铁路桥底路段拦路,不一会就有好多车辆堵在该处。后民警来到该处劝阻大家不要拦路遭到抵制,民警将跪在道路中间的陈某乙侄女(陈某丙)带上警车,大家见状一起上前将警车拦住并与民警发生拉扯。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二三十辆车被堵在该处无法通行的事实。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6时许,其听说本村村民陈某乙在黄山经济开发区一工地上被电死,遂赶到开发区首康医院。之后陈某乙的老婆(洪某某)、哥哥(陈某甲)因认为未得到政府合理答复,为造成影响引起政府重视,就对大家说“这样不行,我们去拦路”,并带领大家到医院门口的马路上拦住道路。这时有民警过来劝阻,但大家未予理睬。之后,陈某乙的老婆、哥哥又将大家叫到开发区管委会附近的铁路桥底拦路,陈某乙的老婆、儿子跪在马路中间,其他家属、村民并排站在马路上,导致二三十辆车陆续被拦停,滞留在该处的事实。6.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9时许,其接到母亲电话称大姨的儿子陈某乙昨晚在梅林国际工地上触电,遂赶至开发区首康医院。其赶到医院时是当日10时许,看见好多亲戚和村民正在医院门口附近的主干道上堵路,遂参与一起堵路。11时左右,有位亲戚提议去铁路桥底堵路,于是大家又一起到铁路桥底堵路拦车。之后,很多警察来到现场,其看见许多家属围着其中一位警察,并与警察发生拉扯等事实。7.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8时许,其听说大姨的儿子陈某乙昨晚在梅林国际小区工地上被电死,遂赶至开发区首康医院,看见陈某乙的家属及很多村民。之后,死者家属与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交涉此事,认为未得到满意答复,死者老婆(洪某某)就说“不同意就去堵路”,大家遂一起到梅林大道上堵路拦车。其站在路边看见陈某甲一家三口、死者老婆及儿子(陈某丁)、大姨及部分村民将马路封堵起来,不让车辆通过,现场堵了好多车辆,造成交通瘫痪,于是民警开始疏导车辆绕行。死者老婆见状又带领大家到梅林大道铁路桥底路段继续堵路拦车,民警见状上前劝导,但大家都未予理睬,还对执勤民警辱骂、推搡。之后,民警口头告诫大家自行离开,未果,遂将部分堵路的家属带离的事实。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8时许,嫂子胡某乙打电话给其称陈某乙被电死,并将其叫至开发区首康医院。其赶到医院时,胡某乙、洪某某、陈某丁等人正跪在首康医院门口梅林大道的路口上拦车,村民也都站在附近,其遂参与一起拦车。过了十几分钟,其看见家属、村民往铁路桥方向走,也跟着一起过去。到铁路桥底后,胡某乙、洪某某、陈某丁等家属跪在马路中间,其与陈某甲在非机动车道拦车,导致过往车辆全部堵在该处。后其看见洪某某、胡某乙、陈某丁等人在主干道上拦住一辆警车,民警用喇叭喊话要求大家自行离开,但大家均未予理睬并与警察直接发生冲突,部分家属被警察带走的事实。9.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早上,其听说本村村民陈某乙在开发区工地上死亡,遂赶至开发区首康医院帮忙。之后,有关领导前来协调处理该事,其与大家一起坐在医院门口等。后陈某甲走出来对大家说工地老板一直不出面,叫大家一起去拦路,大家就跟着陈某甲走上梅林大道,有的跪在马路中间,有的站在马路上拦车。其中,陈某甲拦下一辆大巴车,陈某甲的女儿拦下一辆大货车。警察见状前来制止陈某甲等人的拦车行为,未果,道路仍然堵塞,好多车辆停在那里。后陈某甲又将大家叫到铁路桥底拦车,其跟着一起过去,看见桥底路段已经被死者家属拦死。部分死者家属在哭叫,还有人辱骂、推搡在该处维持秩序的警察,一辆停在该处的警车也被家属围起来,场面十分混乱。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左右的事实。10.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8时许,陈某甲及陈某丁到其家中称陈某乙在经济开发区梅林国际工地水塘内被电死,并将其叫至开发区首康医院。之后,陈某甲等家属在医院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交涉此事。10时许,陈某甲出来后,叫大家去医院门口的梅林大道上堵路拦车并与洪某某、陈某丙等人带头过去,其遂与村民一起跟过去。之后,陈某甲的大姨、女儿、老婆及洪某某在梅林大道上呈一字排开,跪在马路上,陈某甲也在马路上拦车,其与其他村民则站在马路中间,导致车辆无法通过,滞留在该处。后民警到现场劝阻大家的堵路拦车行为,但大家均未予理睬。在该处堵路拦车持续了近1小时后,洪某某提议到铁路桥底堵路,方便拦车,大家又一起到铁路桥底,采取跪路、拦车的方式拦堵过往车辆。之后,大量警察来到现场,口头劝诫大家不要堵路拦车,自行离开,未果,遂将部分家属强行带离现场,家属见状与警察发生冲突的事实。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2日23时许,陈某甲及陈某丁到其家中称陈某乙在经济开发区首康医院内死亡,让其第二天去帮忙。次日上午,其到首康医院,陈某乙的家属在医院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交涉此事。陈某甲出来后,其在远处看见陈某甲跟村民说了一些话,村民就跟着陈某乙家属走到医院门口的梅林大道上。家属、村民在该处采取跪路、哭喊、拦车的方式拦堵过往车辆,不一会就拦了十几辆车辆。后民警到现场劝阻大家的堵路拦车行为,但大家均未予理睬。在该处堵路拦车持续了近1小时后,陈某乙家属提议到铁路桥底堵路,其遂跟着大家一起到铁路桥底,陈某乙的女性家属在该处呈一字排开,跪在马路上哭喊,男性家属及村民站在马路上拦车。之后,大量警察来到现场,口头劝诫大家不要堵路拦车,自行离开,未果,遂将部分家属强行带离现场,家属、村民见状与警察发生拉扯的事实。1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该证人系被告人洪某某的儿子,证明2015年8月22日晚上,其父亲陈某乙在黄山经济开发区首康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早上,其到村里每户人家通知帮忙,并与大伯陈某甲一起到首康医院。之后,其母亲、大伯及表姐在医院与开发区有关部门交涉此事,双方没有谈拢。家属就一起到梅林大道路口堵路,将机动车道全部拦住。这时有民警前来劝阻,但没有人理睬。过了一会,有人叫大家去铁路桥底,其又跟着大家一起来到铁路桥底堵路,将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全部堵住。民警跟过来劝阻,仍旧未果。后大量警察来到该处,将部分家属强制带离,其与其他家属遂与警察发生冲突的事实。1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11时许,其驾车在屯溪区梅林大道往高铁站方向行驶,途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路口时,看见前方好多车辆堵在该处不能通行,其也无法驾车通过。后其下车看见六七个人在铁路桥下面采取跪、站的方式拦在马路中间,阻止过往车辆通行。现场有警察在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并劝导拦路群众自行离开,但拦路群众不仅未离开,还起哄并与警察发生推搡、拉扯的事实。1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10时许,其驾驶皖J号高铁专线公交车往高铁站方向行驶,行驶至首康医院路口梅林大道路段时,看见二三十个人走到梅林大道机动车道上站成一字形,还有七八个人跪在马路中间,情绪十分激动。过往车辆因此全部被拦停在该处,这时警察前来劝阻堵路的人,但堵路的人并未理睬仍继续堵路拦车。车上当时有二三十名乘客要赶高铁十分着急,后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疏导下,其驾车绕路通行离开。11时40分左右,其驾驶皖J号高铁专线公交车返程,行驶至梅林大道一水山庄处时,看见之前堵路的群众又到铁路桥底路段堵路,将道路全部堵死,且前方至少还有3辆10路公交车被堵在该处的事实。15.证人程某丙、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11时许,其驾驶高铁专线公交车(车牌号分别为皖J、皖J)往高铁站方向行驶,行驶至开发区管委会附近铁路桥路段时,看见前方机动车道所有行车道均被人堵住,还有三位女子坐在地上。过往大量车辆因此被堵在该处不能通行,其驾驶的公交车也被迫停在该处,车上乘客见状十分着急。期间,警察赶到现场劝导拦路群众,未果,后将部分拦路群众带离,拦路群众因此与警察发生拉扯的事实。16.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9时许,其驾驶皖J号高铁专线公交车往高铁客运站行驶,驶至梅林大道首康医院路段时,看见十五六个人在道路上堵路,有的站着,有的跪着。现场有十几辆公交车、大客车及私家车被堵在该处,其驾驶的车辆也被拦停。期间,有警察来到现场劝阻拦路群众,未果。因其车上乘客均要至高铁站搭乘高铁,十分着急,其遂向领导汇报并让高铁客运站调度一辆空车前来接送乘客。之后,拦路群众又朝铁路桥方向走去,其遂驾车离开该处的事实。1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3日11时30分许,其驾驶皖J号出租车从屯溪区高铁站往市区方向行驶,驶至铁路桥桥洞附近时,看见10余人以跪、站方式排成一排,不让过往车辆通行,前方滞留了五六辆车子。其见状准备从非机动车道上通行,被一中年男子拦住并与该男子发生争吵,后警察将其与拦车男子拉开。过了一段时间,梅林大道上陆续有30多辆车被拦停,大量警察来到现场,将部分拦车群众带离,拦车群众因而开始围住警车的事实。18.证人汪某、杨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派出所民警,证明2015年8月23日8时20分许,其所接指令称黄山经济开发区某工地一男子因电击死亡,尸体停放在开发区首康医院,现场聚集大量亲属、朋友,所长遂带领所里民警前往首康医院。其到达医院后,发现医院门口聚集了40余位死者家属、朋友,情绪十分激动。9时30分许,死者家属、朋友开始往梅林大道路口转移,并排站在梅林大道往首康医院方向的十字路口上,另有六七人跪在马路中间,阻止过往车辆通行。后警察赶来劝导上述人员不要堵路拦车并在现场疏导交通,但家属不听劝阻。之后,拦路的家属发现仍有车辆被警察疏导离开,遂往梅林大道铁路桥方向围去,采取相同方式将道路全部堵住,导致车辆从首康医院门口一直堵到齐云大道。之后,因堵路活动持续时间过长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民警开始将部分堵路的家属带离,家属遂对民警进行辱骂、拉扯、殴打,并围住其中一辆警车,直到增援警察赶到现场才陆续将堵路的家属带离,现场交通秩序才得以恢复,整个过程持续了近2个小时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弟弟陈某乙于2015年8月22日晚在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国际施工工地水塘内被电死。次日早上,其在村里每户叫上一人(共50余人),一起去开发区首康医院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交涉,要求相关部门安排工地甲方出面解决此事。之后,其认为未得到满意答复,为制造事端造成影响,从而向政府部门施压,遂向大家提议到梅林大道去拦车并带领胡某乙、陈某丙等一行人来到首康医院门口梅林大道,不听从民警劝阻,采取跪路、拦车等方式拦堵过往车辆,致使道路上车辆滞留、交通堵塞。后不知道谁说了一句“铁路桥底路窄一些,好拦些”,大家又一起去铁路桥底路段,其也一起跟着过去。其在该处叫大家拦车,并与大家一起将道路拦起来,导致车辆全部滞留在该处无法通行。期间,其看到民警与其方村民、家属发生拉扯,遂上前帮忙并实施了用烟头烫、用砖块砸民警等行为。前后两次堵路分别持续了40多分钟,导致过往车辆受阻,交通堵塞的事实。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丈夫陈某乙于2015年8月22日晚在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国际施工工地水塘内被电死。次日早上,其让儿子陈某丁回村里叫了六七十个村民到首康医院,加上陆续前来的亲戚朋友共100余人。后其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交涉,要求与梅林国际工地老板见面,因事件正在调查中,未果。为制造事端造成影响,从而向政府部门施压,遂向大家提议到梅林大道去堵路拦车并带领部分村民及亲戚朋友一起来到首康医院门口梅林大道,不听从民警劝阻,采取跪路、拦车等方式拦堵过往车辆,持续了1个多小时。后其见该路段车辆可以绕行,堵路效果不好,就提议并带领大家一起去铁路桥底路段拦堵车辆。期间,民警到该处要求大家离开公路,不要阻拦交通,被其拒绝,其还与大家一起围堵了一辆警车的事实。(四)现场执法录像及视频监控录像,证明二被告人聚众在屯溪区梅林大道首康医院路段及铁路桥底路段堵路拦车,致使大量车辆滞留,交通堵塞。同时,抗拒、阻碍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聚众在交通要道上堵路拦车,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本案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洪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结合各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洪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小玲代理审判员 方 斅人民陪审员 程国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