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268号申请执行人:李××。。被申请人:张××。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申请人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