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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268号申请执行人:李××。。被申请人:张××。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申请人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