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郭海嘉与平舆县天利塑业有限公司、平舆县利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嘉,平舆县天利塑业有限公司,平舆县利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嘉,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舆县天利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民,经理。被执行人平舆县利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梅,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海嘉申请执行平舆县天利塑业有限公司、平舆县利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蔡县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00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