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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关少伟与丁凤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少伟,丁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关少伟。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凤喜。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关少伟与被执行人丁风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审 判 员  安会林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