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关少伟与丁凤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少伟,丁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关少伟。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凤喜。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关少伟与被执行人丁风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审 判 员 安会林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