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苏家滨、王静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苏家滨,王静,苏迎春,故城县迎春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负责人:张洪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家滨。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苏迎春。被执行人故城县迎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法定代表人:苏迎春,经理。本院执行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人苏家滨、王静、苏迎春、故城县迎春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66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对被执行人李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但余额不足。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