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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岳峰,倪献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537-1号原告王宏伟,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高家湾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8112240012。被告岳峰,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东路街道办事处富昌路社区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8210027610。被告倪献梅,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东路街道办事处富昌路社区一组。公民身份证号:61272319821014004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岳峰、倪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岳峰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王宏所有的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岳峰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登记在王宏名下的高尔夫牌小轿车(车牌号:陕KHH5**)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王宏不得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