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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达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97号原告达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吉星审 判 员  吴建申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