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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卢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卢丽亚,三门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卢丽亚,三门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2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092926。法定代表人党振华。被执行人卢丽亚,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三门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健康路453号滨江花园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5241055。法定代表人章禹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丽亚、三门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执民字第220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赖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