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粟茂胜与吴榕华、裴恒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茂胜,吴榕华,裴恒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粟茂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榕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裴恒才,男,汉族,系吴榕华之夫。申请执行人粟茂胜与被执行人吴榕华、裴恒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榕华、裴恒才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粟茂胜办理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6号春天家园4栋1-7-4号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304292**)过户至粟茂胜名下的手续。申请执行人粟茂胜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中登记所有权人为吴榕华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6号春天家园4栋1-7-4号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304292**)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产权登记为申请执行人粟茂胜所有。二、申请执行人粟茂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