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14号罪犯张洪书,男,汉族,现年58岁,福建省闽清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一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1999)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〇〇七年五月、二〇〇九年十月、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536.92分,名列监区第8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洪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