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2民初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葛海洋、才颜颜与被告吕保贞、乔敏农村房屋买卖事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洋,才颜颜,吕保贞,乔敏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第01097号原告:葛海洋,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原告:才颜颜,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吕保贞,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乔敏,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海洋、才颜颜诉被告吕保贞、乔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海洋、才颜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海洋、才颜颜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颍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