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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仁昌与蒋春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昌,蒋春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91号原告刘仁昌,居民。被告蒋春招,业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昌诉被告蒋春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昌于2016年3月18日以考虑到被告蒋春招经济困难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春招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昌撤回对被告蒋春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刘仁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