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仁昌与蒋春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昌,蒋春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91号原告刘仁昌,居民。被告蒋春招,业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昌诉被告蒋春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昌于2016年3月18日以考虑到被告蒋春招经济困难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春招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昌撤回对被告蒋春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刘仁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