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537号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小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华房屋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067元,退还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郝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