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祥勤与被执行人泸州丰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薛明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勤,泸州丰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薛明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27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勤,女,汉族,生于1944年5月14日,住四川省古蔺县石屏乡。委托代理人肖文远,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炯,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丰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法定代表人薛明玖,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明玖,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古蔺县观文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祥勤与被执行人泸州丰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薛明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薛明玖主要财产现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控制,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曾祥勤与被执行人泸州丰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薛明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川05执27号案件,指定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收到本案后,应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熠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