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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丽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丽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65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国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秀丽,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61。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丽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4.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