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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黄奇友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奇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259号罪犯黄奇友,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奇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黄奇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3月05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0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11月08日起至2025年07月07日止。新疆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1月14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07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08月05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奇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励统计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奇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区表扬2次,2015年上半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59名罪犯第5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奇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但报减幅度不当,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奇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08日起至2019年09月0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