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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9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林贵,刘召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978-1号原告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前。被告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林贵。被告刘召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林贵、刘召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胶西路高东路南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为6-12-**,面积为8577平方米。查封被告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高东路北益洪沟堤坝东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为05-41-3**,面积9021平方米。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晓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