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1630号原告陆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德智,居民。被告朱某,居民。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红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婚生一子陆某乙。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工作,被告不愿意原告外出,并对原告严加看管,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9月,双方又因此发生争吵,原告离家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婚生一子陆某乙,现已成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双方从2014年春节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本案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属事实婚姻,并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双方从2014年春节开始分居至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侯红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