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辖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昌环与田国雄、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国雄,何昌环,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国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余胜仿。委托代理人刘学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昌环,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刘小青。委托代理人潘静仪。原审被告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吕大兵。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杨斌。上诉人田国雄因与被上诉人何昌环、原审被告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民法院(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田国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且长期都在惠城区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工程地位于博罗县杨村镇,属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