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20号李志成,徐友英与徐洁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成,徐友英,徐洁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李志成,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16。原告徐友英,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27。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洁娴,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23。委托代理人蔡敏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成、徐友英诉被告徐洁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志成、徐友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行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成、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李志成、徐友负担。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