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秦卫兵申请执行麻应停(亭) 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麻某某(亭),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秦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亭)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4年4月10日作出的(2004)平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00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