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与李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李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于晋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倩,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上诉人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和张春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原告到被告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每天接触鱼皮胶而导致中毒。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1336.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410元、护理费4000元、停工留薪工资4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支付双倍工资77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补缴2013年9月15日至今社会保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辩称,对本案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已经对皇姑区社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医疗费我单位已经给原告垫付10470元,应当扣除,其余的费用,请求法院依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进行核实,伙食费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是普食,没有营养费,不同意赔偿;停工留薪、交通费应当与看病的次数相符、住宿费数额过高;双倍工资数额过高,补缴范围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护理费原告在劳动仲裁的时候没有仲裁,不同意赔偿。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5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做鞋制帮工作。2014年1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原告在工作期间因每天接触鱼皮胶,2014年3月3日原告发现中毒被送至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共住院63天,二级护理、普食。原告产生医药费11336.77元,其中包括被告垫付的10000元。另外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4305元。2014年12月23日,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李建为工伤,并于2015年1月24日通过沈阳日报进行了公告送达。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承认原告月工资4565.5元,原告同意该意见。另查,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仲裁请求不在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病历、工伤认定书、医疗费收据等证据附卷佐证,该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在工作中接触有毒物质。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发现中毒,并住院治疗。原告在工作中所受伤害经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又因被告未缴纳工伤保险,故对原告所受伤害的赔偿应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现正提起行政诉讼的抗辩理由,因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书进行了公告送达,现复议和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该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未具体区分哪些属于工伤保险的诊疗、药品目录,故该院确定住院医疗费的85%为工伤保险应承担的费用,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1336.77元的85%,即9636.25元(因被告已经垫付1000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363.75元)。对于被告另支付的4305元,原告应返还被告该费用的15%,即645.75元。原告共计返还被告1009.5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每天30.33元,原告住院63天,计1910.79元。该费用折抵原告应返还的医药费后为901.29元。关于护理费的请求,原告住院63天,期间二级护理,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计算,原告主张数额合理,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的请求,根据原告住院期间和门诊次数,该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600元。关于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双方均认可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故应从用工次月起即2013年10月5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个月零13天的双倍工资15674.88元。(4565.50×3+4565.50÷30×13)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住院63天,原告月工资4565.5元,故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587.5元。关于原告主张住宿费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住宿费发生的真实性,故本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的请求,因原告住院期间为普食,不符合营养费给付条件,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原告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于此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审理。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建伙食补助费901.29元;二、被告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建护理费4000元;三、被告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建交通费600元;四、被告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建停工留薪期工资9587.5元;五、被告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674.88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上诉人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对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书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被上诉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未具体区分哪些属于工伤保险的诊疗、药品目录,而确定住院医疗费的85%为工伤保险应承担的费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并没有提出要求护理费的请求,即护理费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不应判决支持护理费。一审法院判决交通费600元过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李建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因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未对李建的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其主张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李建医疗费的数额问题。因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未为李建缴纳工伤保险,故应承担李建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是李建提供的治疗工伤医疗费凭证并未区分哪些费用属于工伤保险的诊疗、药品目录,且其部分医疗费已由意外保险予以报销,故原审确定李建的医疗费的85%为工伤保险应承担的费用,并由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李建提供的“长期医嘱单”载明其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且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未派人员进行护理,故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故原审法院一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提出交通费600元过高的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治疗的实际情况酌定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腾跃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春野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