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彭勇、葛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彭勇,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监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住所地灌南县。法定代表人,赵成军。被执行人彭勇。被执行人葛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勇、葛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因本案在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存在困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灌南县公证处(2015)连灌南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5)南执字第00884号]一案由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灌南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灌云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戴立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津武